为规范并促进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征求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概念及范围予以明确。
在干细胞临床研究过程方面,办法拟要求所有关于干细胞提供者和受试者的所有资料的原始记录须做到准确、清晰并有电子备份,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30年。干细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也要从最后处理之日起保存至少30年。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办法指出,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必须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告知供者和受试者所参与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预期受益和潜在的风险,并在自愿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举措似乎给业界备受关注的干细胞三大政策,即《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是否将于近期颁布的疑问一个指向性的答案。
我国在“十二五”科技规划中对干细胞研究给予了重点支持,并取得可喜进展。但在干细胞研究和转化的快速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且作为一种正在研究探索中的新治疗方法,干细胞治疗对于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尚待进一步验证,因此,制定《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势在必行。

那么《办法(试行)》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1. 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2. 不适用于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办法(试行)》提出: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干细胞临床研究后,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
3.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
《办法(试行)》提出,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七项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2.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3. 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4. 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和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5.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6.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7.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此外,《办法(试行)》还要求机构应当监督研究人员严格按照已经审查、备案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所有关于干细胞提供者和受试者的所有资料的原始记录须做到准确、清晰并有电子备份,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30年。干细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也要从最后处理之日起保存至少30年。
研究过程中,机构应当及时将干细胞临床研究进度报告、研究结果报告以及研究中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差错或事故及处理措施、整改情况等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